| 创业板是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将于1999年第四季推出的一个新股票市场。
 创业板的使命,是为有发展潜质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以协助它们发展及扩张其业务。联交所的目标是把创业板发展成为一个成功自主的股票市场,以满足那些期望参与中国及区内增长的投资者对市场透明度及监管的素质与水平的要求。
 一个独立的市场
 创业板将会是联交所现时营运中的股票市场(主板)以外的另一外独立市场。 创业板将拥有其本身专责的前线管理人员及职员,其营运将独立于主板,尤其是它并非一个培育场地来预备公司把其上市地位由创业板转移至主板。
 独立的上市规则
 创业板拥有本身的上市规则及要求,它在某些范畴上可能与主板的相同,但两者亦有其它不同之处。
 以增长公司为目标:创业板以增长公司为目标,行业及规模不限。为了容纳该等没有完备业绩纪录的中小型增长公司,创业板的上市资格将比主板的为低。但是,创业板也有主板的规定以外的其它上市后的要求,例如两年持续保荐期及季度业绩报告的要求。
 买者自负的理念:没有往绩可寻的增长公司的未来表现一般可能较难预测。因此,投资于该等增长公司的风险预期会较高,因为有较大的不明朗因素存在。创业板采用买者自负的理念,投资者在被准许买卖创业板股份之前,须与其经纪另外签署一份协议,以确认其明白当中所涉及的市场风险。
 为专业及充份了解市场的投资者而设的市场:创业板的规则、要求及设施,是以满足那些有兴趣投资于增长公司的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的需要及所要求的标准而设。创业板的规则及要求注重频密及准时的资料披露,而电子化的交易及信息发放设施亦使参与者能够方便地与及时地在市场上处理买卖及搜集资料。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原则  以披露为本的[由市场做决定]理念;公司管治;保荐人计划;联交所的角色等
 
 申请上市时须符合的主要要求
 基本上市资格:公司须于下列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换句话说,把不相关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24个月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运作;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以协助它的上市申请、审阅所有有关的文件及确保公司作出适当的披露。
 业务披露的要求:其上市前两年的活动业务纪录;及其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清楚说明公司在每项主要业务活动中的业务方向及目标。
 财务方面的要求:没有最低盈利要求;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作出盈利预测;申报会计师须提供公司上市前至少两年的财务报告。
 此外,还有公司管治的要求;首次招股的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持续责任资料披露的要求;须予公布的交易;交易系统及结算及交收系统交易、结算及交收;经纪会员等
  香港创业板的主要上市规定一、不设赢利要求
 由于了解到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录得赢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请人一定要有过往赢利纪录才可在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指定期间」)。
 三、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四、经营历史
 新申请人须:   1. 证明公司在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若符合下列情况,上述的要求可减至12个月:(a) 首次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期内的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会计师报告中所载对上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不少于5 
                    亿港元或上市时市值最少达5亿港元;
 (b) 上市时由公众持有的公司市值最少要达1亿5千万港元,由最少300名公众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分别合共持有不超过由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c) 股份的首次公开招股价不少于1港元;
  附注: 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2. 一直积极发展一主营业务;  3.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4.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5.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若新申请人符合上述项目(1)(a)至(c),则该等会计师报告须涵盖的期间应为活跃业务纪录开始起计至少12个月。 
                   五、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六、最低公众持股量  七、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市值不超过港币4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
  2. 对于市值超过港币4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以下较高者 : i)由公众持有的证券的市值相等于10亿港元(在上市时决定)的百分比或 
                    ii)20%;  3.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如新申请人能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要求,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300人。 
                   八、公司治理 新申请人须:
  1. 聘任才干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2. 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   3. 成立审核委员会。  九、承销安排 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十、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十一、上市程序 十二、首次上市成本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1. 专业费用   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2. 印刷方面的成本   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   3. 市场推广支出   4. 其它包括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交易费等。 
                    除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及交易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寡会受市场因素影响。 
                    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有关费用的详情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035%。另外,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025%。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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